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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Qu Wen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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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名:Vincent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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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的樂趣

 

屈文生,华东政法大学教师,主要从事外国法律史研究、英语专业教学、法律英语教学、法律翻译等工作。主要有《法律英语核心术语:实务基础》、《法律英语核心术语:实务高阶》、《法律英语》(主编)、《法律英语综合教程》(副主编)、《法律英语案例探究》(副主编)、《法律文化史研究》(参编)、《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参编)、《法律史研究》(参编)等学术作品。“看流行美剧、学地道美语系列”书籍主编。已出版《看Friends,学地道美语》(第1-3分册);《看绝望的主妇,学地道美语》;《看绝望的主妇、学美剧高频词》;《看绝望的主妇,品美国文化》等。在《中国翻译》、《中国科技翻译》、《上海翻译》、《英语世界》等杂志发表论文10余篇,小小说译文、随笔20余篇。译著有《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文章

Vincent Q.  (作者置顶)

Vincent Qu, Ph. D. candidate at ECUPL of China,  has been practising translation for more than 8 years and specializes  in Translating Law. He did his undergraduate studies at Inner Mongolia, with majors in English Language & Literature and Law. He entered Law School Lanzhou University in 2001, where he received his Juris Master (J. M.) degree. He has authored articles for China Translators Journal, Shanghai Translators Journal, Chinese Science & Technology Translators Journal, and Legal History Studies. He firmly believes that one shall Never be afraid to try something new. Remember that amateurs built the ark. Professionals built the Titanic.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his website quwstrans.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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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Winson 2006年06月21日, 星期三 22:34  回复(5) |  引用(1) 加入博采

《中国翻译》2010年第1期目录
2010年第1期
来源: 中国翻译协会

特别报道
与时俱进,务实创新,开创译协工作的新局面——中国译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新中国翻译事业60年论坛纪实 / 5

译论研究
形式的复活:从诗学的角度反思文学翻译 / 王东风  6
论陌生化翻译 / 陈琳13

译史纵横
宗教典籍汉译对于小说汉译的借镜作用 / 方开瑞21

中国翻译界60年回眸
新中国科学翻译60 / 黎难秋27
建国以来中国翻译理论著作出版评述 / 文军33

书刊评介
当代美洲翻译理论研究的新方向—— 根茨勒新著《美洲的翻译与身份认同:翻译理论的新方向》评介 / 李红满38

学术争鸣
范式转换抑或视角转变——与谢天振教授商榷 / 吕俊 侯向群41

深切缅怀杨宪益先生
平静若水淡如烟 ——深切缅怀翻译界泰斗杨宪益先生 / 郭晓勇46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论坛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趋势与要求 / 黄友义49
加强翻译硕士教育工作适应翻译产业发展需要 / 唐继卫50
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几点思考 / 许钧52
对专业翻译教学建构的思考——现状、问题和对策 / 柴明54

译技探讨
从词义连贯、隐喻连贯与意象聚焦看诗歌意境之“出”——以李商隐诗《夜雨寄北》及其英译为例 / 朱纯深 崔英 57
标语翻译的文本分析和翻译策略——以上海世博会标语的翻译为例 / 李德超 王克非65
对外传播符号转换与重要词语翻译 / 王平兴71
基于自建英汉翻译语料库的翻译明晰化研究 / 戴光荣 肖忠华76

自学之友
英译汉:FARMHOUSE / 孙建成 81
翻译导读:翻译托马斯·威尔和杰拉尔丁·威尔作品的体会 / 孙建成82
汉译英:最珍贵的东西是免费的 / 郑立群 85
翻译导读:语篇翻译之四要素 / 郑立群86

第二十二届韩素音青年翻译奖竞赛
竞赛原文及竞赛规则 / 88/封底
完善翻译竞赛成就优秀人才——“韩素音青年翻译奖”竞赛回望与期望 / 叶小宝91

词语选译
气候环保类词语选译 / 94

英文摘要 / 95

信息广角
本刊稿约(48)本刊邮购信息(96)其它(268487

Contents
Resurrection of Forms: Rethinking Literary Translation from a Poetic Perspective / Wang Dongfeng  6
On Defamiliarizing Translation / Chen Lin 13
China,s Tradition of Religious Translation as a Mirror for Its Fiction Translation / Fang Kairui 21
A Review of Book-length Studies of Translation Published in China over the Past 60 Years / Wen Jun 33
Paradigm Shift or Perspective Switch: A Response to Prof. Xie Tianzhen / L
ü Jun & Hou  Xiangqun 41
Imagery Focalization and the Evocation of a Poetic World / Zhu Chunshen 57
A Textual and Strategic Analysis of Slogan Translation: With the C-E Rendering of Shanghai World Expo   Slogans as an Exemplar / Li Dechao & Wang Kefei 65
E/C Translation Practice: FARMHOUSE / Sun Jiancheng 81
C/E Translation Practice:The Most Precious Things Cost Nothing / Zheng Liqun 85
Han Suyin Award for Young Translators (2010)  / 88
Abstracts of Major Papers in This Issue / 95

English Abstracts of Major Papers in This Issue
Resurrection of Forms: Rethinking Literary Translation from a Poetic Perspective
by Wang Dongfeng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China) p. 6
Abstract: In the history of translation both in China and in the West, formal features of the ST have long been downplayed in favor of the so-called “free translation.” If unchecked, such a tendency could result in a destruction of many poetically loaded expressions in the original and thus cause a fatal loss of poetic values in translation. Applying the principles of poetics to a reconception of the translation-related values and significance of forms, this paper calls for a reversal of the anti-formalist trend in literary translation.
Key words: poetics; form; literary translation

On Defamiliarizing Translation
by Chen Lin (XiangtanUniversity, Xiangtan, China) p. 13
Abstract: Defamiliarizing translation is a means for the pursuit of newness and unfamiliarity in literary translation. By retaining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literariness in theme, technique and imagery in the translated literature, and through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foreign elements of the source text and the mixing of the foreign elements with the indigenous features of the target language, this approach renders a target text strange, enabling the target audience to re-perceive of the familiar anew. As a formal mechanism, defamiliarizing translation contributes to the realization of literariness in translation and helps to account for the often flamboyant and deviant translations by authors- or poets-cum-translators.
Key words: literary translation; defamiliarizing translation; alienization; hybridization; foreignness

China's Tradition of Religious Translation as a Mirror for Its Fiction Translation
by Fang Kairui(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China) p. 21
Abstract: In its long history, China,s religious translation has developed its own unique models and strategies by redefining culture-specific purposes and recontextualizing target readership. Following a brief review of these models and strategies,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 terms of textual simplification, value transference and readership modification, China,s religious translation ought to serve as an exemplary model for its fiction translation.
Key words: China; religious translation; model; strategy; fiction translation; Chinese

Paradigm Shift or Perspective Switch: A Response to Prof. Xie Tianzhen
by L
ü Ju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China) & Hou Xiangqun (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Nanjing, China) p. 41
Abstract: This paper is a reply to Prof. Xie Tianzhen,s paper “The Study of Translation per se versus Translation Studies.” Led by a survey which shows that the Chinese scholars of translation, unlike their western counterparts, remain at issue with one another over the status of the linguistic approach, the two authors argue that linguistics should always be the core in translation studies, since language is the carrier of all the messages, the cultural and the aesthetic ones included. They further maintain that the cultural messages conveyed in translation can be deciphered only through an internal study of relevant texts rather than an external study of extra-textual factors. And they contend in conclusion that to grasp the true meaning of the “cultural turn” in translation studies, one has to distinguish among three modes of development, namely, paradigm shift, problematic modeling and perspective switch. What has taken place in the cultural turn is the the last of this trio.
Key words: counter-criticism; cultural turn; linguistics; paradigmatic shift; perspective switch

Imagery Focalization and the Evocation of a Poetic World
by Zhu Chunshen(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hina) Translated by Cui Ying(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hina) p. 57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a poetic world is cunjured up in literary translation. Following a brief overview of sense and sense-making with reference to cohesion, coherence and intertextuality, it offers a word-by-word close analysis of a classical Chinese poem, Ye Yu Ji Bei by Li Shangyin, charting the text,s semantic coherence and mapping its metaphorical coherence in terms of ontological metaphors. Using the poem as a case example, the paper examines (1) the way to evoke a poetic world sustained by both semantic and metaphorical coherence, (2) the focalization of imagery through an interplay among individual images, and
3 the significance of a focal image for the profiling, and by extension the translation, of a poetic text.
Key words: Li Shangyin; poetry translation; coherence; imagery focalization; text analysis

A Textual and Strategic Analysis of Slogan Translation: With the C-E Rendering of Shanghai
World Expo Slogans as an Exemplar
by Li Dechao (The Hong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China) & Wang Kefei (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China) p. 65
Abstract: The functionalist view of translation pioneered by Katharina Reiss maintains that free translation, with its emphasis on retaining the effects rather than the form of the original, is the most suitable strategy for slogan translation. Yet more and more contemporary slogans are stylistically motivated to achieve both the appellative and the expressive function, the latter of which cannot be reproduced in the target text by using the free translation strategy alone. With the translation of the Shanghai World Expo,s slogans as a case in point, this article proposes a new translation typology featuring finer distinctions of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nd argues that different translation strategies should be adopted for rendering different types of slogans.
Key words: slogan; translation; textual analysis; translation strategy

- 作者: Vincent Q. 2010年01月21日, 星期四 12:5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屈文生摘译: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

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

 

[] 达西·戈尔兹著  屈文生摘译

 

    美国华盛顿大学《环太平洋法律暨政策学报》(Pacific Rim Law and Policy Journal)第18卷(2009年1月)刊登了达西·戈尔兹的评论《中国的环境问题:专门环境法院的建立能否成为问题的解决之道?》。文章称中国的经济增长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戈尔兹认为,鉴于中国国务院已表达出通过建立民事和行政的制度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兴趣,由此中国可通过建立类似于新西兰环境法院的专门法院,来实现国务院表达出的一些愿望。这是因为建立环境法院符合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律中已明确设置有铁路、海事、军事等专门法院。退一步说,建立专门环境法院虽不可能是医治中国环境问题的一剂“万应药方”,但至少会是朝着解决问题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现将文章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引言

    中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挑战。中国要想防止森林毁减、物种灭绝、土地荒漠化以及饮用水源的消失等问题,就必须认真应对环境挑战。有效的环境保护立法的缺位不但导致了居住环境的恶化,还导致了环保人士无策可依,无计可施。在2008年奥运会召开前期,中国的环境问题逐渐受到了全球的普遍关注。中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当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造成的,但中国曾长期的经历的混乱历史与腐败问题也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

    中国虽然曾制定过数量众多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然而这些法律或者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或者根本就没有得到实施。但很显然,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应对当下环境挑战的必要性,并认识到了改革现有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中国有保护和恢复国家自然环境的潜力。为此,中国领导人必须加强环保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的建设工作。在众多应对环境问题的思路中,中国政府显示出构建专门环境法院的意愿。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译者注)。《决定》中的一则条文暗示出中国正在酝酿建立解决环境诉讼的专门环境法院。然而,时至今日,中国并未朝着建立专门环境法院的方向迈进。

二、中国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及成因

  中国面临的最主要环境问题是水污染、缺水、空气污染、森林退化及沙漠化。中国必须致力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这是因为上述问题已带来了极为有害的后果。中国共产党也认为,环境破坏会激发社会动乱。在2005年国务院签发的环境保护《决定》中,中国政府亦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代价,该《决定》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因此,为营造政府稳定和社会健康的局面,中国将必须纠正当下和预防今后发生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 

    水污染和水短缺是中国的“第一大环境问题”。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城市地下蓄水层中约有90%遭到了污染,城市地表水中有约75%不能直接饮用。更糟糕的是,河流中约30%的水甚至连在农业或工业生产中也无法使用。这使得成千成万民众无法获得可安全饮用的水。水污染使水短缺问题变得更为加剧。

    空气污染是另外一大环境问题。北京奥运会让政府官员不得不关注空气的质量。为确保各国运动员的健康,北京官员制订出机动车限行、关闭工厂、尽一切努力确保北京空气清新的蓝天计划。这些显然权宜之计。空气污染不仅是北京的问题,整个中国都存在着这一问题。悬浮粒子物质是引起中国空气质量欠健康的主要原因,而悬浮粒子物质是柴油废气、燃煤电厂及其他源头带来的结果。引起问题空气的其他污染物质还包括氧化氮和二氧化硫。

    森林毁减和荒漠化是两个相互联系的环境问题。森林毁减已造成重大洪涝灾害,中国现已在全国范围内禁止了许多砍伐行为。但曾经大规模的滥砍滥伐已使中国西部和北部不少耕地变为沙漠。尽管中国正通过大规模的植树造林运动来同森林毁减作斗争,但植树造林所取得的成效仍然有限。荒漠化带来的问题则是沙尘暴危害。

   造成中国环境问题的原因不是单一的。中国的传统及特殊的政治史是造成当前环境危机的原因之一。儒家思想提倡“制天命而用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儒家认为人是“天地之心”。除儒家思想外,其他诸如佛教、道教及法家思想均对中国人对待自然和环境的态度起着影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成立后,中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在毛泽东主席统治期间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主要的环境问题和法律制度缺陷都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带来的恶果。

    中国以环境退化为代价来致力于经济发展的现状也是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从1978年中国政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年增长率约在10%左右。经济改革给中国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中国的经济增长亦带来了众多环境问题。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通过重工业与城市化扩张得以实现,这两大渠道均造成了煤炭的大量使用。

    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问题也是阻碍环境保护法难以实施的原因。地方政治利益和企业利益常常成为环境保护的绊脚石。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阳奉阴违。

三、中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首先,中国已有大量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但是它们未能得到有效实施。1978年以来,中国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中国修改了《宪法》,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文。中国现行《宪法》中还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条文。然而,宪法性权利的条文在中国难以司法化。

  中国的全国人大已制定出约20种致力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保护和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除这些法律外,中国还有大量的行政规章。然而,尽管中国有大量的环境法律、政策和规章,它们却未得到充分实施。司法机构的软弱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此外,环境保护立法条文中存在的语言含糊问题也是造成环保法律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责任置于污染者的身上。污染者除非达到了国家标准,否则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换句话说,在环境诉讼中,被告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必须证明其行为并未造成损害结果,即中国确立的所谓的“无过错责任”。虽然这一规定有利于原告胜诉,然而,由于中国现有的法院体系仍较为薄弱,且中国人有“厌讼”的传统,在实践中,很少有人会将环境问题诉至法院。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生态系统面临的退化问题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中国法律制度的总体设计不利于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中国的司法机构具有明显的“去中央集权化”特征,地方法院的人事和预算均需依赖地方政府。在过去,中国的大部分法官主要是军官、复员军人或其他公务员,他们大都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培训。尽管中国如今正在努力摆脱这一局面,但仍有许多法官仍缺乏正规法律教育及培训的经历。因为法官缺乏专业能力,加上中国的环境法和环境问题通常较为复杂,所以他们在实践遇到了大量问题也就不足为怪。

四、中国应建立专门环境法院

为解决环境诉讼中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应当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新西兰环境法院(NZEC)和中国的海事法院可为中国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

新西兰在发展专门环境保护法院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新西兰的专门环境法院可追溯至1953年设立的“城市与乡村规划上诉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它负责审查城乡规划方面的裁决。1991年,新西兰制定了《资源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它是新西兰最主要的环境制定法。1996年,新西兰修订了《资源管理法》并依该法正式建立了环境法院。新西兰环境法院是致力于解决同资源管理及环境法律有关的公益诉讼的专家法院,它在保护新西兰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及森林法院等。中国如今还有专门解决专利、版权及商标纠纷的知识产权法庭。很显然,环境法院的建立不但有利于中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中国司法体系的完善,还将提升司法判决的水平。

五、建立专门环境法院可供借鉴的经验

  首先,中国环境法院的建立可借鉴新西兰环境法院和中国海事法院的组织模式。新西兰环境法院规模不大,它由7名法官、3名候补法官(Alternate Judges)、15名环境专员和6名环境副专员组成。环境法官任期终身。环境专员是环境问题专家,任期5年;环境专员属于技术型专家,但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专员们协同法官办案、主持听审或协助起草判决书。

  中国海事法院同新西兰环境法院有着不同的组织模式。中国在沿海省份有若干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属于初审法院,上诉案件则归相应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设有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分别处理海事、海商案件。此外,每个海事法院设研究室和行政办公室。海事法院院长全面管理各职能部门,每个具体的海事审判庭和海商审判庭又各设庭长。许多海事法院法官受过海商法正规教育。海事法院体系内还设有海事仲裁机构。海事法官负有海事仲裁监督的职责。

  在借鉴上述事例的基础上,中国可在现有的法律体制内建立一家类似于新西兰环境法院的专门环境法院。中国的疆域辽阔,因而需要在整个国家内建立数家专门环境法院。环境法院应建立在环境问题极为重要与严重的地区,比如说北京,因为北京的空气污染极重,再比如一些西部省份,因为那里的荒漠化的速度极快。

  其次,中国环境法院的权力应与新西兰环境法院的权力有所区别。在新西兰,环境法院有权审理依《资源管理法》提起的所有案件以及其他制定法调整的环境和规划问题。依《资源管理法》,新西兰环境法院主要负有以下权力:第一,通过宣告的方式解释法律的权力;第二,对通过复议或上诉而提交至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地方政府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权力;第三,通过民事、刑事诉讼的方式来强制执行《资源管理法》规定的权力。

  考虑到中国政治决策的特点,中国环境法院不应被赋予做出宽泛法律解释的权力。此外,在审查权力方面,中国环境法院不应被赋予审查行政判决的权力。

  再次,新西兰环境法院及中国海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应成为确立中国环境法院管辖权的模板。新西兰环境法院属于专家法院,主要解决与资源管理及环境法律有关的公益诉讼。新西兰环境法院对《资源管理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所有方面均有管辖权。中国的海事法院对所有海事方面的案件具有排他性管辖权限。按照中国法律,海事法院具有审理海上污染案件的权限。海事法院同环境法院间这一未来可能出现的管辖权限冲突需在中国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环境法院时一并解决。

  中国的环境法院应对与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律有关的一切案件具有管辖权限。为将所有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事务全部集中到同一法院,中国的环境法院应当既具有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又具有审判刑事案件的权限。

  最后,在中国环境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应当同新西兰环境法院规定的起诉资格有区别。根据新西兰《资源管理法》,任何参与政府决策之人都有资格提起诉讼。但在中国,公众很少参与法律规则或规章的制定,因此,在中国环境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规定必须同中国法律保持一致。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其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他人活动影响的,均有权提起诉讼。

六、专门环境法院将推进中国的环境保护

  专门环境法院的建立将有助于中国公民更容易解决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事项,并最终在整体上改善环境保护体系。专门环境法院的建立可能会使环境诉讼的数量大幅增长。媒体对于环境法院的关注将会提高中国民众对于环境诉讼的意识。

此外,环境法院的建立会带动世界各国协助中国解决其面临的环境问题;其他国家和跨国公司也可向中国提供应对环境问题所需的技术和知识。中国必须向世界发出其愿意并且能够改善环境恶化的信号;显然,建立专门环境法院将是中国政府能够作出的最佳表示。中国必须在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至关重要;而建立专门环境法院将被证明是迈向平衡道路上的重要一步。

 

(本文属摘译,尚未在任何纸质媒体发表。)

- 作者: Vincent Q. 2009年11月13日, 星期五 13:4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何勤华:新中国法学60年——以若干历史事件为线索
何勤华:新中国法学60年——以若干历史事件为线索
一、讲座部分:
    叶秋华: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主办的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五十七期学术讲座。这次讲座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在法律史学和法律文化研究方面都卓有成就的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著名法律史学家何勤华教授。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远道而来且不顾劳累赶到论坛的何勤华校长!今天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宪义教授、前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法律史学的资深老教授林榕年老师、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全体老师以及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其他专业的同学们也前来参加此次讲座来聆听何校长的精彩讲演。现在我宣布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第五十七期学术讲座正式开始!首先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宪义教授致欢迎辞!
 
    曾宪义: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何勤华教授给我们进行学术讲座——“新中国法学60年”,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主题。何勤华教授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校长,又是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也是我们法律史的著名学家。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诞辰60周年,咱们新中国的法学学科到明年是60周年,今天的报告讲的就是这个60周年。今天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有两届会长——林榕年教授和何勤华教授——都出席了这次论坛,这是很荣幸的一件事情。我们法学学科在世界上是很古老的学科,公元十一世纪左右博洛尼亚大学创设了世界上第一所法学院,又创设了医学院和神学院。法学院规范人们的行为,医学院规范人的身体,神学院亦即后来的哲学院规范人们的思想。所以说法学是很重要的学科。在中国,法学学科的历史是比较短暂的,二十世纪初期才开始。咱们新中国是从1950年开始的。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新中国第一位讲授外法史的林榕年教授。当时林老师等教授是聆听来华的苏联专家讲授之后再给同学们授课的。当时的课程名称叫做“国家与法制通史”。我在1956年上学的时候,这门学科的第一部份是“社会状况”,第二部份是“阶级斗争状况”,第三部份是“国家政权”,第四部份才是“法的历史”。第一次法制史年会是1979年在吉林召开的,当时关于学科名称就讨论了很长时间,最后定名为“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而法制思想史还没有定名;而我在上学的时候只有“政治学说史”,不存在中外法制史的分类。现在的法制史年会规模比当时大很多了,每次年会都有数百人参加,可见发展状态十分良好,而何勤华教授作为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现任会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今天何教授来为我们法制史的老师、研究生和其他专业的同学做这次讲座,相信大家都会不虚此行!
 
    何勤华:谢谢曾老师、林老师特意赶来,以及诸位老师同学的到来。新中国的法制史学科发展的历程非常坎坷、曲折,我们从事这一行的老师也经历了很大的磨难。这篇发言稿源自于我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首届中国法学名家论坛”上的讲稿。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我们应该对法学发展的60年作一些回顾。在座的同学一般是八九十年代出生的人,而我们作为五十年代、四十年代、三十年代出生的人,经历了新中国这一段历程,确实觉得很不平凡,对法学应该有一个反思和总结。
    关于法律史学的60年,很多学者著有文章,包括北大的武树臣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俞荣根教授、人民大学的张希坡老师等等。我也是搞学说史的,也应当写篇《新中国法学60年》,但是这个学说面向的范围太广泛。例如从法学学科的角度,有法制史、民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并且像刑法、民法都是老的学科。如果从这个角度来梳理,中国法学60年可以写好多内容。如果从学术争鸣的角度,我们新中国60年也发生过很多大讨论,比如法治和人治的讨论,八十年代初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的讨论,法理学界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的讨论,还有关于法律的本土化、法律移植的讨论等等,所以从这个角度也可以作一篇很大的文章。如果从法律教育的角度,也可以做出很好的归纳来阐述新中国60年我们的法学教育经历的不平凡道路。所以究竟从哪个角度切入,我思考了一段时间,最后决定从我们经历的重大的历史事件对新中国法和法学发展的影响的角度来论述。
    但是即使仅从这个角度出发,文章仍然太大,因为从1949年到现在我们经历的大事件,我归纳了一下,至少有十来个。第一个事件是1949年2月22日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个事件对我们新中国所走的道路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第二个事件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对于这个事件关注的人较少,但是这个运动的结果,即把旧法人员从司法机关里给清除出去、不再担任审判工作,对新中国的法制影响也是非常大的。第三个事件是1952年的“院系调整”。院系调整使当时成立了四所专门的政法学院,即华东、西南、北京、中南等四所政法学院(当时的西北政法学院还没成立,只有隶属于西北大学的法律系),另外保留几所综合大学的法律系。这个事件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是使得一些老教授离开了教学岗位。接下来的大事件是“学习苏联”。这又可以分成三个小事件:一个是向苏联派遣法科留学生,一个是请苏联专家到我国讲课,再一个是全面引进苏联的法科教材,包括教学大纲和一些专著。当时学习苏联开展法律教育就是以中国人民大学作为一个“孵化器”,其他大学的老师都是由这里来培养。当时还有一个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但是其力量与中国人民大学相比较小,其后被吉林大学法学院所继承。再接下来的事件是“反右”。其对法和法学的摧残比前面几次运动都要大,基本上把法学界的有生力量即法学的知识分子都打成右派,或者调离教学岗位。再接下来是1959年的“大跃进”。如果我们翻开1958、1959年唯一的政法杂志就会发现我们的教学课程、学科研究、人才培养都要“大跃进”,老师和学生要到农村去参加劳动;它的实质是不按照教学规律、不按照法和法学的发展规律做事,可以说对法和法学的发展雪上加霜,因为全国所剩的法学院系已经不多了,这次又是一个重大打击。接下来就是“文化大革命”。其把残存的一点法学教育资源也彻底摧毁了。当时剩下没有解散的只是西南政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但实际上也是处于停滞状态了。所以1977年恢复高考的时候,全国只有三个法律系可以招收法科的学生,包括北大、吉大和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律系。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是到1978年才恢复招收法科学生。其他学校更晚,华东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都是要到1979年。所以“文化大革命”对法学的发展阻碍极大。再接下来就是“改革开放”,这个大家十分熟悉了,尤其去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在各种纪念会上关于讨论改革开放对法学发展影响的文章、著作、讲演都很多,我就不详述了。因为我们时间有限,无法把这几个事件一一讲述,并且之后我还想留些时间和大家进行互动交流,所以今天的演讲我想详细讲一下前面两个事件,即“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以及“司法改革运动”,顺便把我搜集到的关于院系调整、学习苏联及反右的资料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我们首先想到的是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一个《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个指示中有些话很重要:“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作依据。”这个就基本上框定了我们后来所走的道路。后面还有两个“蔑视”,我认为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待旧法和西方的一个态度。接下来该指示阐述了我们应该走的道路:“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可见当时首先是政策,其次是纲领,而法律只是占到第三位。这个“纲领”不是我们后来的政治协商会议的“纲领”,政协的纲领要到9月26日第一届政协会议时才确定,所以这个“纲领”是人民解放军、人民政府的纲领。
    我搜索了一下,近年学术界大概有十余篇文章直接研究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一历史事件。关于此事件,学界基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应该废除《六法全书》,其认为如果当时没有废除,我们新中国法学道路会是另外一种面目。而80%的学者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六法全书》必须废除,这是历史的必然,即使我们今人处于当时的境地之下,废除《六法全书》也是必然的选择。
那么有了必然性是否也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呢?这又是另外一个角度了,学者之间有不同看法。其中有学者认为当时废除《六法全书》的做法并不妥当,较有影响力的有一本书和一篇论文。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纪坡民的《产权与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他认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清末修律以来由中国法学精英的研究成果集大成者。他列举了很多数据,包括民法、诉讼法和刑法等。例如在民事法律方面,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重点讲私法,到北洋政府时期对民律草案的修订,再到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华民国民法》的出台,所以说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中国几代法律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并且自1949年至今一直适用,这在《产权与法》一书中也做了统计:《中华民国民法》的债权编和物权编在台湾适用50多年至今没有动过一个字,而制定该法之时是二三十年代,中国还是农业社会,到现在台湾已是工业社会,社会经济状况变化如此之大而法律几无变化就能很好地适应社会,这就说明了其立法水平之高。另外,纪书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废除《六法全书》主要是王明的个人行为。王明当时是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他是趁毛泽东运筹帷幄指挥三大战役而无暇顾及也无兴趣关注法律的制定的时机而进行废除《六法全书》的活动的。以上是纪坡民这本书中论述的观点。
    另外一篇论文是长期担任司法部官员也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熊先觉所写的《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其影响》一文。在这篇文章里面他也提到废除《六法全书》只是王明的个人行为。文章中有句话值得注意:“王明对毛泽东提出的‘废除伪法统’,如获至宝,反应神速。”“废除伪法统”是当时国共谈判,国民党政府为了阻挠人民解放军横渡长江,而实现其划江而治的目的,提出了“和谈”的文告,希望“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毛泽东便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针锋相对地逐条给予批驳而驳斥了“伪法统”;紧接着(10天之后的1月14日)毛泽东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正式提出同国民党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废除伪宪法”,第三条“废除伪法统”。紧接着“王明对毛泽东提出的‘废除伪法统’,如获至宝,反应神速”。当时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借此大做特做其文章,赶忙亲自起草“废除六法全书”文件,抢先于建国前的1949年2月22日以《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由毛泽东签发了。而当时党中央对废除《六法全书》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王明原稿称:“应当把它(指国民党《六法全书》)看作全部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毛泽东删掉了“全部”二字,将其改为“基本上”。周恩来明确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但是对于周恩来的这个批示王明没有理会,没有遵从。熊先觉先生认为尽管“不是基本采用”的观点颇为遗憾,但总比完全彻底否定它要好些。即便如此,王明敷衍塞责,毛泽东戎马倥偬,运筹决胜,且又不谙悉法律而签发了文件。经查阅原稿,朱德未圈阅,任弼时、董必武、林伯渠已圈阅。其观点如何,不得而知。可能是由于文件系王明起草,又经过了主席首肯,画了圈完成了审批手续。所以说废除《六法全书》是由王明一手炮制的。
    熊先觉先生的文章以及纪坡民的书出版之后,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希坡教授写了文章对纪坡民的书予以批驳,文章名称为《废除伪“法统”就是废除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代表的一切反动法律——兼评对“中共中央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指示”的某些不实之词》。在这篇文章中,张希坡教授系统地反驳了纪书的观点,认为废除伪“法统”包括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国革命自始,就存在两个法统的尖锐斗争,从当时共产党领导人的讲话和革命根据地的文件看,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不是王明一个人的观点和行为,而是我党的一贯主张。《指示》的精神对以后的中央文件以及立法司法文件发挥了实实在在的指导作用,价值和意义不可低估。文章比较尖锐地指出:“纪书的观点是奇谈怪论”,其真实的目的是作者根本不主张废除《六法全书》,“在事隔50多年的今天,‘纪书’作者却为了一个‘伪’字,喋喋不休地争来争去,大做文章,真不知所为哪般”。
另外有篇文章是批判熊先觉的文章,行文更加尖锐一些。作者光尚然,其在《要不要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一文中对熊文进行了全面的批判。文章认为:“《六法全书》是当时仰承帝国主义鼻息的中国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建立阶级压迫秩序的工具。蒋介石通过这种秩序实现其反动统治,压迫剥削人民。所以,《六法全书》本该‘否定’,宣告《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并不‘武断’。……‘国民党全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接下来作者说熊先觉的文章“是要把国民党政府拼凑而成的《六法全书》照搬过来,把蒋介石国民党的‘法统’继承下来,经历数十年革命斗争而获得胜利的中国人民能够容许这样做吗?废除《六法全书》已是半个多世纪以前的事,现在又把老帐翻出来,这决不是‘发思古之幽情’,而是否定中国革命史和当代中国史的历史虚无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警惕啊,善良的人们!”
    以上就是反驳纪、熊的两篇文章。我们从总结、回顾、反思新中国成立60年法和法学发展的方面来说,废除《六法全书》这一历史事件是值得总结回顾的。该事件对当时中国法和法学的起步起到了很大的影响。我个人认为,虽然张希坡老师和光尚然的两篇批判性的文章比较尖锐,但我同意张、光两位学者的基本观点,即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绝不是王明的个人行为,它是我党的一贯主张,也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而且关于为何要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在当时就有很多种理由。例如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不允许我们继承旧法,而要打碎旧的法律体系,建立起我们自己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另有学者从经济角度分析,我们建国不久便搞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建立在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着重于市场经济的商品关系,而我们要建立的是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因此《六法全书》的经济基础已经变化了,所以新中国不可能再适用《六法全书》。还有学者从意识形态角度总结,基本上是从两个角度论述废除《六法全书》的必然性,其一是:我们中国革命是世界上从来没有过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我们根据地建设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我们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已经比较成熟,颁布了婚姻法大纲、土地法大纲,还有其他一些立法性文件,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法律资源,可以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相抗衡。其二是:苏联的十月革命之后并没有全部废除旧法,而是一点点废除的,原因是苏联的革命是城市革命,只用了一个晚上攻打东宫便成功了,所以它没有与旧的阶级经历若干年的流血冲突,而我们共产党从成立到胜利,在与压迫阶级的斗争中流了很多血,所以在制定新法时很可能每一个人都有亲人死在国民党的屠刀之下,甚至在1949年的2月份战场上仍然在流血牺牲,因此继受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人的感情上也是很难接受的。论述后一点的学者更多。在整个对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思的观点中,我个人认为这确实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时周恩来的批示没有得到重视是很遗憾的一件事。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废除旧法建立新法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全然废除旧法的国家是没有的,包括英国、日本、德国等,都是对于旧法有所废除,又有所继承,是有选择性和扬弃性的。法的继承性和延续性是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我们找不到一个国家在打破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政权之后完全拒绝旧法。那么是否中国存在特殊性呢?它的问题就是把旧法全部剔除了。如果当时有所剔除有所保留,那么今天应该是另外一种形貌了,因为毕竟《六法全书》还是有很多精华在其中的。
    关于司法改革运动。对于废除《六法全书》我们还是比较熟悉的,但是学界对于司法改革运动的介绍就很少了,我检索了一下,直接论述该问题的文章没有超过五篇,间接涉及的有七八篇左右。这次法学名家论坛上,陈光中教授写了一篇关于此问题的文章,得出的观点和我几乎完全一致,而事先我们彼此都没有看到过对方的论文。
   司法改革运动发生在1952年的6月,一直延续到1953年的2月,一共持续了九个月,最集中的是在1952年的8月到10月,当时的《人民日报》特意辟出一个专栏,叫做“彻底改造旧的司法制度”。开了这个专栏之后有时是一天一篇文章,有时候是两天一篇,以这种频率发表了大量的相关文章。在6月份的时候,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董必武同志在中央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会议以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做了两个报告,分别是《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意见》和《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这里面提出我们的司法机关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决定派几个大组——分别为华东区、西南区、华北区等——由法院、检察署、司法部等组成调查组到各个地方去调研。到8月13日,政务院第148次政务会议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史良给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的《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史良是新中国司法部第一任部长,解放前是上海的大律师,是“七君子”之一。她在这个报告中提出:“三反”运动使当时的司法系统暴露出很多问题,所以中央司法机关组成了四个巡视组到四个大区进行调查,调查之后感觉情况很严重:一是在司法机关中的旧法人员贪污、腐化、徇私枉法、压迫人民群众的现象严重;二是旧的司法观念在司法机关非常盛行,阻碍了人民民主法制的贯彻实施;三是旧的司法作风盛行。现在我们来看第一个方面的问题确实比较严重,当时还出现过法院的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强奸妇女、收受贿赂等事件。至于第二、第三个方面,“旧的司法观念”和“旧的司法作风”在今天看来完全可以做出另一种评价。这个报告中提到当时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是28000余人,但其中真正从事审判的人员不多,其具体数目并不清楚;28000人中有6000余人是旧法人员(即民国时期的推事、检察官等),因为这6000余人懂得业务知识,所以掌握着审判职能,担任如中级法院的庭长副院长、高级法院的庭长等职务。另外报告中指出旧法人员50%以上有贪污腐化的现象,就等于说6000中有3000人以上有这种现象。至于旧法观点亦提到很多,我搜集了当时的人民日报的一些文章,列举了当时的“旧法观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既往不咎,实际上就是今天的刑法原则的“法不溯及既往”;三是司法独立;四是“年轻年老”,我认为讲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五是犯罪未遂;六是推事主义,即法官主义,我推测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主义,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七是不告不理、无诉状不理、证据不足不理、当事人不适格不理、管辖地区不合不理、民事不管刑事、刑事不管民事;八是尊重诉讼程序,这在当时也作为一项旧法观点,时人认为一个案件要经历36道程序,普通老百姓无法承受如此繁琐的程序;九是法治;十是罪刑法定。从我们现在的角度来看,会做出不一样的评价,但是在当时是作为旧法观点出现的,且这些都是规定在国民党《六法全书》中的内容。“旧的司法作风”是认为当时的司法太拖拉,老百姓承受不起,而希望案件尽快做出判决,如果是罪大恶极则应当当天就做出处理。这是当时的观点。到1953年2月,司法改革运动落下了帷幕。
   此次运动产生了如下几个结果:一是旧法观点受到了彻底批判,被定性为反动、反人民的谬论,全部做了否定判断,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两方面彻底清除出去。二是旧的司法人员被清除出了司法队伍,董必武先生在报告中说清除出去的占到当时的司法队伍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进行具体量化;当代有学者进一步作了精确统计,认为当时全国清理的旧司法人员有6179人。第三个后果是受到过旧的司法理念影响的法律工作者都经受了思想改造,其内容是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这两种思想指导下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指示;学习政务院《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的指示》等党的重要文件,要深挖灵魂深处的旧法观点,清算“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的”、是“单纯技术工作”的错误思想,清除平时生活中残存的旧的司法作风。思想改造的地点是1951年成立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以及更早的1949年成立的新政治法律研究会。四是建立起了一些便利人民的审判制度,县里面设立巡回法庭,实行陪审制度,在人民法院之下设立人民问事处、接待处,还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学习根据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现在看来都有很多的积极意义,方便了人民诉讼。但有一些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当时报纸上介绍了先进典型,在审判被告人时实行巡回审判,给被告戴上写了名字的大帽子,然后一个村一个村地开庭,有知道其劣行的群众可以当场揭发他,让被告曝光于群众的目光之下,这在今天看来是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和隐私,并且从程序角度来看我认为也是不可取的,这种审判只适合于在当地犯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可能很多老百姓不敢到司法机关去举报,而用这种形式才能激发出群众的举报的勇气。我的理解是当时在国民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有血债的可以作为反革命处以死刑,可以适用上述审判方式;而如上所举例,由《人民日报》树立成典型加以推广是不大合适的。五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得以在法学界站稳地位,成为法学界的指导思想。
以下简单介绍其他事件。
    关于院系调整。大家对其来龙去脉都比较熟悉,我不一一细述。我主要讲一下其主要成果。建立了四所专门的政法学院,到1958年共五所。这些政法学院对我们法和法学的最大影响在于我们法学的整体的综合实力下降了,因为当时成立政法学院的主要目的在于培训(《人民日报》有报道)。由于当时旧的司法干部被清除出司法队伍,需要大量的新的司法干部补充进来,我国通过学习苏联的设立大量司法专科院校的经验,建立了几所政法学院,要“多快好省”地培训政法干部。但是这样做就把原来综合院校的政法教授挤出了教学队伍,我们的研究力量就下降了,这是很令人遗憾的。另外,直接带来了1957年的反右运动,法学界的右派言论,我看很多,包括当时上海的法学界是不满1952年院系调整剥夺一批法学教授上讲坛的资格,上海被打成右派的在法学界有两个人最主要:一个是王造时,一个是杨兆龙。王造时是“七君子”之一,在复旦法律系,主要是搞政治学,当时政治学和法学是合在一起的;杨兆龙,哈佛大学的博士,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学生,民国时,他最高担任过国民党的代理总检察长,他们都被打成了右派。杨兆龙在《文汇报》发表文章,他呼吁,改变学非所用,改变学法律的人不能在法律岗位上工作的令人痛心的现象。他举了很多例子,比如有的法学教授去卖药去了,有的法学教授在家没事干,有的法学教授甚至去火葬场做尸体登记工作,由于这个文章,还有一篇《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文章,他被打成当时上海最大的右派。在南京也是这种情况。当时南京大学并入了华东政法学院,最早的时候答应他们:你们法律系的教授都可以到华东政法学院教书。开始,这些老师都想不通,不想离开南京,因为在南京呆的时间长了,整体搬家会很累;后来想通了,感觉到了上海还是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他们等啊等啊,华东政法学院已经成立并且开始招生了,也没有接到报到的通知。后来一看,已经不需要老师了。所以后来南京大学的这些法学教授一个都没来,全部留在那里,像著名的吴学义。吴先生是民国时期著名的民法学家、民诉法学家,他就到了南京药学院去做图书馆馆员。到了1957年“大鸣大放”的时候,这些人就在民盟专门召开了一个座谈会,这个会议是由“五四运动”文化健将之一、后来担任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高一涵召集的。高一涵负责召开会议,下面这些教授来提意见,就反映这个建议,就说在南京的法学教授没有能够发挥作用,他们希望能为党做事,为人民做事,为中国的法学建设做事情。最后一致决定上书周总理,为他们“解冻”。这就是《文汇报》所报道的。后来,我把这个报纸一天天地看下去,看到最后,仍是没有下文;看到的下文,就是他们中的很多人被打成右派了,他们的一些建议没有被采纳。所以这个“院系调整”,现在我们争论实际上并不是太多,因为我们几所政法学院、政法大学保留了下来,好像现在对我们法学教育也是作出了很大贡献,好像也没有否定的,我也没看到有什么批评,但是从刚才所叙述的角度讲,由于“院系调整”对当时法和法学的一种研究力量的冲击,把这些民国时期的法学教授全部排除出了教师岗位、教师队伍,这个我感到蛮可惜的。
   还有一个事件,就是刚才曾老师和林老师都讲到的“学苏联”。学苏联,我把自己的研究情况也跟在座的老师同学汇报一下。根据我所掌握的材料,第一个,就是聘请苏联专家来华指导中国政府立法、承担法律教育。1950年到1957年中国聘请了数百位苏联专家,到底多少位?现在各个资料上,包括中国教育年鉴、中国教育大事记,上面都没有确切的数字,都是说“数百位”苏联专家到中国高等院校任教。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是99人次,这点是明确的;至于多少位法律专家呢,这就讲不清了,因为我当时除了问了林老师,也问了孙国华老师、江伟老师,问了关怀老师、赵中孚老师、许崇德老师、高铭暄老师、张晋藩老师,那个时候,他们在人大,有的学习,有的当助教,问起来,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数据。我根据各个老师讲的,我自己推测了一下,大概有三十来个人,也可能不到。因为很多老师讲,当时人大法律系,每个教研室配1到2名,因为当时有5个教研室,每个1到2名,算作两名的话,那么就是十个人,后来因为有变动,所以人民大学,我估计有三十余人次。中国政法大学,就是北京政法学院有两个人,而且这两个人名字我们现在也想不起来了。有些名字,我是根据各种资料推测的。比如说,有一个贾姆西,教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但也是在法律系;还有一个谢利米亨,是教国家与法权理论的,也就是现在的法理学;还有瓦列哈米托夫,这个人就是法制史的;还有一个瓦律沃金,这个人是讲宪法、国家法的;瓦列娃,讲民法的;贝斯特洛娃,女,教刑法的,是马克昌教授的导师;还有科沃金,讲刑事政策和犯罪学的;奥高米扬,教司法鉴定的;还有维克多·伊万诺维奇·明仁斯基,讲国际私法的。这些都在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的楚贡诺夫,教刑法的;科伊利诺娃,教民法的。西南政法学院,我问了很多老教授,他们也记不清,只是知道来过,这一次我搞清楚了,北京政法学院教刑法的楚贡诺夫,他后来到西政去了一年,所以在西政也讲了一年学,这是一个专家;另外还有两个,那是在全国讲演的,这两个比较有名,一个就是苏达米科夫,还有一个是贝科夫,当时他们是政务院和司法部聘请的,所以他们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讲演,也到我们上海讲演,到东北、西南都去讲演过。现在我感到我们应该对那段历史作一些回顾。
    第二个就是涉及到向苏联派遣法科留学生。向苏联派遣法科留学生,是从1951年到1956年。根据中国教育年鉴以及中国教育大事记,上面记录的我们总共派往苏联的留学生大概是2000多人。学习法律的记录是不一样的,有的告诉我是200多人,有的告诉我是30多人,包括江平老师、王家福老师,他们本身是留苏的,但留苏的老师他们的讲法也是不一样的,现在据我推测,大概是在80余人;回来以后,在学术界贡献比较大、名声比较大的,大概有20来个,这个我基本上都能叫得出名字,比如说我们人民大学的韩铭立、康英杰,北京大学的王哲、肖蔚云。王哲是教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他也是我的导师;肖蔚云是教宪法的;还有张宏生,他是讲法理的;陈宝音,是教宪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曹子丹、何秉松、吴一清。中国社科院最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有王家福、韩延龙、刘楠来,刘楠来搞国际法的,韩延龙搞法制史的,马骧聪是搞环境法的,吴大英是搞法理学的,高恒也是搞法制史的,王叔文是搞宪法的等等。西南政法大学的常怡,华东政法大学的彭万林,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振江,南京大学的宫模义等等,这里说的是留苏的法科留学生,我想这个也是可以进一步调查的,这也是一个历史事件。
    还有一个是苏联法学著作、法学教材的大批涌入,这也是我们的学术翻译过程。我初步统计了一下,从1952年到1956年,我们一共引进翻译、出版的大概400余种苏联的法学教材和著作,以及一大批教学大纲,基本上都是在我们人民大学法律系,所以我们人民大学图书馆保留这个可能最多;通过人大法律系,再输送到其他高校。
    关于其他事件,比如我刚才提到的反右,我也在搜集资料。现在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几所学校的资料,我搜集的比较全,包括学生的数目、名字、几年级都有。人民大学的,我也搜集了,人大有几个划成右派的,北大也有。我个人认为,前面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司法改革运动基本还是可以肯定的,因为带历史必然性;但反右完全是一场悲剧。对于反右,现在我们政府的定义是扩大化,但我个人感觉,这是一场悲剧,应该尽快、完全地把它翻过来,尤其是法学界。到现在为止,法学界所有的右派都被平反了,还剩一个林希翎,是人民大学的一个女同学。在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里,说还有五个没有平反,郭道晖老师上次告诉我,实际上还有90多个没有平反。郭道晖老师还有个说法,实际上打成右派的不止是55万,他知道的一个数据是375万,不过这个还没证实,这是郭道晖老师告诉我的,我就讲到这里吧。谢谢大家。
 
    叶秋华:非常感谢何校长!刚才何校长通过他搜集的很多珍贵史料,以历史事件为切入点,把我们大家带进了新中国法学那段沉重而沧桑的历史。我想我们大家在抚古思今中也会有很多的感慨,像我们五十年代出生的人对很多历史事件,比如“反右”,都是印象相当深刻的。一会我们还要进行交流。下面我们有请林老师作评议!
 
    林榕年:勤华老师既是著名的法律史学者,又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校长,是年轻的佼佼者,今天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课。我听了之后既有无限的感慨,又有无限的回忆。我觉得勤华教授下了很大功夫,把我们建国初期法律界的大的变化做了一个详细而具体的总结。这对我们今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是很有益的。这个工作做得很细致,工作量是不小的。勤华教授没有亲身经历过当时的事情,完全是从搜集的资料得出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我们将来研究这段历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方面的基础,而且起到了启发和思考的作用。我们现在强调科学发展观,应当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我们的法学向前推进。勤华教授不是空讲理论,而是将事实摆出来之后再进行总结,对于不同的看法大家可以讨论。总体来讲是感慨很多,很受启发,给我们上了一堂不仅是关于法制史而且是包括很多不同学科的生动的课。我想大家都会感到受益不浅。
 
   叶秋华:我想刚才林老师的讲话确实是发自内心的。我从26岁跟着林老师在一个教研室工作至今,林老师以前也给我讲了很多有关新中国法学发展的事情,今天何老师又仔细地系统化地梳理了一遍,让我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我觉得是获益匪浅。下面请王云霞教授做评议!
 
   王云霞:非常感谢何老师!何老师的行程安排特别紧张,但是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我们做了这么细致的一场讲座,我是非常地感动。从今天的讲座中我感到我之前对于何老师的认识不是很全面。我总是认为何老师是外国法制史的学者,因为他是我们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的会长,我们开会都是经常交流关于外国法制史的问题;我之前也听说何老师搞了很多学说史方面的研究,但是没有亲自听过他讲过这方面的内容。今天确实给了我很大的触动,我觉得相比来讲我的知识面太狭窄,对于很多学说史的东西,尤其是中国学说史方面关注太少。我认识到这里面有很多很重要的东西,但是因为懒惰或者其他的一些客观原因而未能深入。今天何老师的演讲给了我很大的触动。
   今天的主题是对于新中国法学发展的反思,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看过凤凰卫视对陈丹青的一个访谈。他提到过一个观点我当时印象非常深刻。他说我们中国人容易淡忘历史。尤其对于眼前发生的一些事情,比如文革过去不过三十年的时间,就已经很少有人再去触动它了;而且我们的父母这代人是亲历文革的,但是他们很少谈论,或者说即使给他们看这些历史资料、有意地引导他们,他们也不愿意去谈。而当代史的学者谈到这个问题也是小心翼翼的,但是相比来讲德国人就完全不同。二战之后德国人进行了大量的清算、反思,不仅由于国际条约的规定受到国际社会的强制力来进行反省,实际上他们自身也做了很多在我们看来很没有必要去做的事情,我们会觉得这么多年过去了没有必要再去纠缠这些事情。一直到现在很多犹太人组织,甚至还有很多与犹太人无关的组织,只要他们发现在任何地方还隐藏着二战时期的纳粹,便不远万里地去追踪,然后送上国际法庭。而我们中国人对于经过的历史所做的太少了。陈丹青将其归结为一种淡忘和务实,我觉得这个解释我不大赞同。我认为很多时候不能仅仅从民族性的角度来认识,可能还包含着意识形态的原因,我们还是有一些禁忌在其中,很多人不敢轻易地去触动历史问题。但是我认为法学界是应该去做这个的,因为其涉及到的主题太重大了。这是制度建设,像曾老师刚才所说的,法学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规制,如果我们不从这个根本的地方去进行反思,那么我们以后的发展、我们的制度建设是有障碍的,并且这个障碍是永远都无法逾越的。
   其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比如何老师前述的废除《六法全书》事件,我很赞同何老师的观点。从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规律来看,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继承旧的法制的,也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一样试图去彻底地废除旧法。尤其是在废除旧法统的指示里面提到:在新中国法律还没有全部制定出来之前,以党的政策、纲领为依据,在我的阅读范围中这个在世界领域内是没有相同情形的。包括像印度这样的国家,那么艰难地进行了民族独立运动最终获得了独立,但是也没有在新的法律体系建成之前就把旧法体系全部废除。通常都是在新的法律体系建成之前,有所摈弃又有所保留地适用旧的法律,除非旧法是与新的社会全面冲突的,否则总会有所保留地先加以适用,然后在新法建立起来的同时相应地对于旧法进行废除,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我觉得对于历史问题的探讨,我们应该更加积极和深入一些,这是我听了何老师的讲座之后感触最深的一点。
还有一点是林老师提到的,就是何老师在这么繁忙地处理行政事务的同时,对于学术的认真严谨的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现在很多同学,包括我自己在内,是看到一篇文章的某个观点,然后就开始写文章了,最多是找些相关资料,但是很难做到如同何老师这么细致,为了论证当时有多少苏联专家这一问题而把名单整理出来,将每个专家的背景资料也查找出来,我觉得这种做学问的扎扎实实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每次听何老师做报告或者讲话,我都有这样的感觉,就是说他没有那种很华丽的辞藻,也没有很时尚的语言,都是很平实,并且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我觉得这是我们搞法制史的老师和学生应该具备的品质。这是我要说的,谢谢!
 
二、提问部分:
    问题一:首先非常感谢我们敬仰的何勤华教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演讲!据我所知,在1999年以前您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外法史,1999年之后研究重点转向了中法史,我想问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变?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我一直想找机会向您请教的,就是您在1998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中国古代法学世界观”。“法学世界观”的概念最早是恩格斯提出来的,其认为从中世纪以来出现三种世界观,即神学世界观、法学世界观和唯物世界观。法学世界观是资产阶级在17、18世纪提出的,和神学世界观对立。但是您一直认为在中国古代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观是一个概念,我想问问为何您将其归为一个概念?并且如果是一个概念,您为何不直接说法学观,而是采用法学世界观的概念呢?谢谢!
 
   何勤华: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外法史搞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对于外语没有办法穷尽。我在大学本科时读了英语,在研究生阶段读了日语。因为我们那个时代是进入大学之后英语才从abc学起,所以整个基础不是很扎实。而搞外法史的研究到了一定程度,做一些介绍和评述还可以,但是要再深入下去,像剥笋一样一层层地往下剥想要追本溯源的时候就感到语言的力不从心了。尤其我后来又从事行政工作,在时间是也是很紧张。再一个原因是作为中国人,我觉得还是先把中国的问题研究好比较重要,并且我个人对于中国法制史也是非常感兴趣的,所以就这样一直做下来了。还有一点是,在我搞外法史的时候,把外国法律学说史作为一个重点方向,在1996年出了《西方法学史》这本书之后,我想中国法学的这方面还没有人搞,所以就转到中国法制史了,这也是一个契机吧。这主要是根据自己的兴趣,没有太多其他的因素。
   第二个问题回答起来有点复杂。关于法学世界观,我当时的理解就是,人们对自然界的基本看法,就是人的世界观。那么对于法的现象,对于其在社会中的产生发展演变中的规律的认识和看法就应该是法学的世界观。当时的看法就是这样出来的,没有经过很认真的推敲。那么法学观和法学世界观还是有区别的,法学世界观是一个命题和理念。所以我在《中国法学史》里面用的还是法学世界观。因为当时我感到中国古代在体现法的理念上跟西方现代相比还是有些欠缺,当时主要讲的是先秦的儒家、法家以及秦始皇对于法的看法。也是在1999年到2000年的时候我下了个决心想对法学世界观专门写篇论文,但是这个任务直到现在还没有完成,当时只完成了一篇《法学形态考》,发在《法学研究》上,但是关于法学世界观的文章一直没能够做出来,因为要花很多时间,我个人感觉像这样一篇文章没有三十万字是说不清楚的。那么三十万字要集中一大段时间,用半年或几个月的时间来思考和推敲,而我每天没有什么时间来安心地思考这些问题,所以一直拖到现在。想真正写一篇有质量的论文出来是世界上最艰巨和考验人心的事情了。

- 作者: Vincent Q. 2009年09月21日, 星期一 11:1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